专业前沿研究
当前,“社会管理创新”成为创新政界、学界热议的重大主题。这一主题归属于中央近几年启动的“社会建设”系统工程。社会建设是改革路线图中紧随经济主题之后的“深水区”课题。在社会建设的总体布局中,中央空出了“民生”之维,大力推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更加普遍可获得的社会保障,在疏解社会矛盾、弥合阶层冲突、强化再分配正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。但是,处于基础保障层次的“民生”并不能够解决由于制度不完善带来的利益侵害与社会失序的问题,于是,“社会管理创新”成为中国社会重新秩序化的深度诉求。
新旧相对,“社会管理创新”是对既往的“维稳体制”的创新与超越,其根据在于后者在正当性与绩效方面均有欠缺。就正当性而言,通过系统化体制动员来应对群体性事件和民间维权压力,而不是通过法律程序和普遍正义制度的重构来加以引导,这本身就不符合“法治国家”的要求,也欠缺对作为权利主体的民众的法理承认。这种刚性维稳定体制引发了一系列“二次侵害”,而从体制绩效而言,日益攀升的“维稳”经费已经构成巨大的压力,但所获得的并不是可持续的、符合正义标准的稳定秩序。
改革本身就是创新,就是“摸着石头过河'。这一创新显然需要首先确认其根本目标。在笔者看来,根本目标不应是旧式管理模式中的“稳定”,而就是“和揩”,是一个和揩社会的整体性呈现。何谓“和揩社会”?中央已有目标性分解,笔者将之归结为三个维度的规范性诉求:公平感、主体秩序与活力。民生建设主要回应“公平感”的问题,因为如果社会公平丧失,社会结构就会断裂,发展便不可能。社会管理创新回应的是社会的主体秩序如何型构的问题。文化建设回应的是社会活动问题,其中涉及文化宽容和思想自由。这样看来,中国的社会建设已经有了一个大致可操作的结构性框架,但在操作的具体思路上还不够清晰简明。笔者认为,社会自治就成为社会管理创新在型构社会主体秩序上的优先性目标,是确立和谐社会之社会主体性的关键维度。
为何社会自治应成优先性呢”自先,社会自治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要求,即以最广泛之形式实现最广泛之民主,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原则。其次,社会自治符合改革开放的“放权”逻辑。在改革布局中,经济建设的核心目标是“市场自治”,但市场化改革也带来了其些重要的负责影响,如官商勾结与民争利的问题、商业精英阶层优先组织化并压制底层民从的问题等,这是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。社会不仅是市场优势者,也是市场劣势者的,他们具有平等等自行地位与公民权利。社会建设不仅需要于分配经济利益,也需要再分配社会权利。30多年改革通过向“市场”经济体制的建构,现在则需要通过向“社会”放权的方式完成社会主义和揩社会的建构。这就是“社会自治”之优先性的改革理性基础。再次,社会自治具有社会自主治理和规模化地分担国家治理的任务,通过社会自运行来消除大部分的社会冲突与摩擦风险,为政府分忧,使其能够集中心智、精力于更具战略性的方向。最后,社会自治有利于培育社会道德,弥补市场化改革带来的道德滑波。
基于上述分析,我们就不难看书,“社会管理创新”的本质应该是社会主体性的确立,即在大的结构上确认政府事务与社会事务的不同范围、类型、属性与治理模式,使得民众在市场在主体之外获得社会权利主体的法理身份,通过组织化、基层治理、协商民主等各种形式来管理社会,政府则负责为社会自治提供法律保障以及处理危害社会的极端行为,但不宜作为主导者作为主导者直接介入社会性事务,从而导致社会领域的国家化。所谓的“党委领导、政府负责、社会协同、公众参与”的思路可放置于上述分析之中加以恰当的理解与运用,而不能滑向一种旧式的、由公权力垄断社会管理的实质一元化模式。在经济改革中,国家向市场放权出现过观念障碍与休制反复,这是改革的正常现象,且在刚刚展开的社会改革中同样难以避免。值得庆幸的是,中央的某些改革思路在正在接近“社会自治”的主题,比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中的“三分法”(行政职能归下政府、企业职能归市场,公益职能归社会)就较好地体现了“政府-社会-市场”的新型社会结构,而民政部推动的撤销街道办的改革也具有明显的推进“居民自治”的意图。
社会管理创新的自治之维显示是改革顶层设计中的“结构-功能”的科学思维,适应改革新时期政治社会结构调与关系重构的需要,不可不省察之。
北京大学博士生,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员
本文摘自《观察与思考》2011年第10期